裁判意见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法律问题分析
一、二审期间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属于执行和解协议
二审期间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尚有所区别:
首先是签订时间上,本案和解协议签订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判决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双方达成的协议。
其次是协议内容上,本案和解协议是对未生效判决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处分;而执行和解协议是对生效判决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处分。
再次是法院角色上,法院并未以任何形式参与本案和解协议的签订;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执行员要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在此基础上对执行和解的形式进行了丰富。
最后是法律后果上,本案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经法院审查同意的,二审程序结束,一审判决生效;而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可以选择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综上,二审期间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宜简单归入执行和解范畴。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二审期间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时的救济方式
第一种意见认为,和解协议的达成实质变动了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实体内容。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对于自己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其已经替代了一审判决中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当事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并不生效,此种情况下,并不能执行一审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新的诉讼。
但是上述观点有待商榷。鉴于当事人是在一审裁判作出之后进行的和解,尽管和解协议达成时,因案件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致使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故如果允许一方当事人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新的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将构成重复诉讼。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及合同解除制度若干问题的解答》(2014年12月)亦持上述意见。在对“问题十:当事人为履行生效判决,在执行中或诉讼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该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能否依据和解协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解答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应申请执行原生效判决。由于和解协议不具有消灭生效判决既判力的效力,依据和解协议提起新的民事诉讼,构成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对该诉讼应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当事人可以在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执行或者起诉这二者之中择其一救济自己的权利。但这种操作方式目前缺乏法律依据。
第三种意见即本案观点,二审期间庭外和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或制作调解书的,作为诉讼外和解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相类似,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或者双方撤回上诉时,应当知道撤诉的法律后果,即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而一审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当事人申请执行原判决时,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决定是否按照原生效裁判执行
二审期间当事人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上诉,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一审生效判决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部分履行和解协议的,在执行一审判决时应当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
在(2017)最高法执监33号明拓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日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最高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外达成的和解协议,也是通过合意解决生效裁判执行问题的方式,其内容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债权实现与债务履行作出的新安排,与执行程序中的和解协议并无本质不同。故此类和解协议的存在虽不能当然影响当事人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执行申请,但在执行法院确定执行内容以及是否采取实质执行措施的最终意义上,应与执行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即根据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决定是否按照原生效裁判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03)执他字第4号复函虽肯定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当然影响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裁判,但也指出,立案后执行法院应审查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查明和解协议确已履行完毕的,不能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属于消灭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一种特殊情形。……本案日昇公司与明拓公司在内蒙古高院(2015)内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订立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并不当然影响日昇公司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包头中院可立案受理。但立案后,在被执行人提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应对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查明和解协议确已履行完毕的,可以裁定驳回日昇公司的执行申请或终结执行。
心得总结
在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进行和解的法律后果:
一、依和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的,应尽可能请求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债务人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二、一审中和解后撤诉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审过程中达成和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即撤回起诉的,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可以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二审中和解后撤回上诉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二审过程中达成和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的,如果当事人撤回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应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生效判决。和解协议中已经履行的部分,应予扣除。
四、二审中和解后撤回起诉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二审过程中达成和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的,如果债务人要求和解后债权人撤回起诉,应当慎之又慎,因《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原审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一并撤销一审裁判;二是丧失诉权,不得再次起诉。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将难以再次寻求权利救济。当然,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后,原审被告重新提起诉讼的,不受此限。
五、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和解并撤回再审申请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达成和解后,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因《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的除外。故除上述除外情形外,债权人只能申请执行或继续执行原生效裁判文书。
六、再审审理期间和解并撤回再审请求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再审审理期间达成和解后,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欲继续按照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解决争议,应当在执行程序中进行执行和解。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