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知识 >>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

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统一城市道路工程设计主要技术指标,指导城市道路专用标准的编制,制定本规范。▼ 展开条文说明1.0.1 本条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在原建设部2003年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中,本规范原名为《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属于通用标准。在送审过程中,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相关内容的调整,《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更名为《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从通用标准的作用来说,是针对某一类标准化对象制定的覆盖面较大的共性标准,主要为制定专用标准的依据。因此,本规范在章节编排和内容深度组成上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有较大的变化,章节的编排上主要由城市道路工程涵盖的内容组成,内容深度上主要是对城市道路设计中的一些共性标准和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规定,重在规定控制道路工程规模和技术标准有关的指标,其他相关的技术指标均在相应的专用标准中。考虑到各专用标准的编制进度不一致,本规范的内容既要提纲挈领地反映道路工程覆盖面较大的共性标准。又要适度考虑已编和正在编写中的几本专用规范的具体内容,因此,各章的内容深度稍有差异。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1.0.2 本条为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适用范围描述为“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本次编制中考虑到“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均为“城市范围”,因此在文字描述上进行了调整,适用范围没有变化。

1.0.3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专项规划,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合理采用技术标准。遵循和体现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设计原则。▼ 展开条文说明1.0.3 本条对道路工程设计的共性要求进行了规定,强调了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同时,提出了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设计理念,在综合考虑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的通行要求下,应优先为非机动车和行人以及公共交通提供舒适良好的环境。

1.0.4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 术 语

2.1 术 语

▼ 展开条文说明近20多年来,随着城市道路工程建设的发展,出现了许多《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 124-88中未能定义的术语,同时,随着设计理念的更新、认识的深入,原有一些术语的定义也不尽恰当,有必要进行修订。因此在本节中,给出了《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 124-88中没有定义的术语,或者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认为需要对原有术语定义进行修订的术语。对于在现行标准中已有定义或修订过的直接引用。

2.1.1 主路 main road

    快速路或主干路中与辅路分隔,供机动车快速通过的道路。

2.1.2 辅路 side road

    集散快速路或主干路交通,设置于主路两侧或一侧,单向或双向行驶交通,可间断或连续设置的道路。▼ 展开条文说明2.1.1、2.1.2 主路、辅路两术语最早出现在城市快速路建设过程中,在《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29-2009中对于辅路已有定义,但对于主路没有定义。当快速路设置辅路时,习惯上将专供机动车快速通过的道路,称为主路。因此,主路一词是相对于辅路来说的。结合目前的道路工程建设情况,将主路、辅路的设置范围扩展到主干路。

2.1.3 设计速度 design speed

    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度。▼ 展开条文说明2.1.3 设计速度与计算行车速度、设计车速表述的都是同一定义,在《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采用了计算行车速度,但是从定义上来说,设计速度更符合其本意,因此本规范将“计算行车速度”修订为“设计速度”。

2.1.4 设计年限 design life

    包括确定路面宽度而采用的远期交通量的年限与为确定路面结构而采用的保证路面结构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设计使用年限两种。▼ 展开条文说明2.1.4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在交通量预测和路面结构设计中,均采用“设计年限”表述。本次修订中.依据《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中的定义,在路面结构设计中的设计年限,采用“设计使用年限”表述。

2.1.5 通行能力 traffic capacity

    在一定的道路和交通条件下,单位时间内道路上某一路段通过某一断面的最大交通流率。

2.1.6 服务水平 level of service

    衡量交通流运行条件及驾驶人和乘客所感受的服务质量的一项指标,通常根据交通量、速度、行驶时间、行驶(步行)自由度、交通中断、舒适和方便等指标确定。▼ 展开条文说明2.1.5、2.1.6 对《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 124-88中的定义进行修订,与现有的国内外研究成果更为吻合。

2.1.7 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 colorful asphalt concrete pavement

    脱色沥青与各种颜色石料或树脂类胶结料、色料和添加剂等材料在特定的温度下拌合形成的具有一定强度和路用性能的新型沥青混凝土路面。

2.1.8 降噪路面 reducing noise pavement

    具有减低轮胎和路面摩擦产生的噪声功能的路面。

2.1.9 透水路面 pervious pavement

    能使降水通过空隙率较高、透水性能良好的道路结构层路面。▼ 展开条文说明2.1.7~2.1.9 近年来,随着城市道路工程的建设,出现了许多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路面结构类型,有必要明确各种路面类型的定义。

2.2 符 号

2.2 符 号

▼ 展开条文说明本规范图、表中出现的所有符号,统一在此文字表述。

    Hc——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

    Hb——非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

    Hp——人行道最小净高;

    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

    Wr——红线宽度;

    W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车行道宽度;

    Wb——非机动车道的车行道宽度;

    Wp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路面宽度;

    Wpb——非机动车道的路面宽度;

    Wmc——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

    Wmb——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

    Wl——侧向净宽;

    Wsc——安全带宽度;

    Wdm——中间分隔带宽度;

    Wsm——中间分车带宽度;

    Wdb——两侧分隔带宽度;

    Wsb——两侧分车带宽度;

    Wa——路侧带宽度;

    Wp——人行道宽度;

    Wg——绿化带宽度;

    Wf——设施带宽度;

    V/C——在理想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之比;

    Sc——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驾驶员侧向最小瞭望视距;

    Ss——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距路口停止线的距离。

3基本规定3.1 道路分级

3.1 道路分级

3.1.1 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2 主干路应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3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的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4 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应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展开条文说明3.1.1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根据城市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四类: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各类道路除城市快速路外,根据城市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Ⅰ、Ⅱ、Ⅲ级。本次规范编制通过对国内外城市道路以及公路的分类或分级对比,以及国内目前使用情况的调研,编制了专题报告《道路分类分级和设计速度》,依据专题报告的成果,认为原来的分级只是在道路分类的基础上规定了不同规模的城市可采用的设计速度。不同的设计速度对应不同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而设计速度是道路线形设计指标的基础,

网站地图